第144章 李小曼眉心的妖胎【求月票】(4096)(2 / 2)
谷芷
叶尘学习的很快,有完美武魂在技近乎道只是小事,琴弦在他那灵动的手指下,时而袅袅娜娜,时而淙淙铮铮,时而柔柔缓缓。
到最后,夏雨荷吹笛伴奏,二人宛如一对神仙眷侣,让人羡慕。
华云飞心有所感,愣愣的站在原地,他弹琴,更多的是空灵,没有太多的经历,也弹不出什么缠绵悱恻出来。
而叶尘不一样两世为人,尤其是第二世活了六十二岁了。
他这一辈子前五十四年,平淡如一壶老酒,后八年,阅历之丰富,过程之精彩,其他人根本没法想象。
再加上这首模式莫问本身就是经典之作,就算是普通人弹出来,都是大师之作,更不用说现在被叶尘与夏雨荷合奏了。
叶尘更多关注的是李小曼,她竟然拜入了星峰,跟在华云飞身边,也经常会来拙峰。
叶尘知道,李小曼身上有古怪,隐藏着一缕大圣级别鳄祖的神识。
说来,后来那鳄祖给自己留了后路,将大部分神识转移,准备重新涅槃,可惜却遇到了叶凡引出来的大成圣体的神祗念,将它给灭了。
叶尘现在还没有把握祛除这姑娘身体中的鳄祖神识,最起码要等他的武魂蜕变成为青铜武魂才行。
到那时候,更有把握保全李小曼的神识,这姑娘现在等于被半夺舍了。
若不是那鳄祖另有打算,早就将其本来意识彻底抹除了。
而李小曼最近确实挺反常,一直想要接近叶尘的媳妇,孩子,倒是没有对白素素产生兴趣,因为李小曼实力提升也很快,现在已经是彼岸境修士了。
幸好他让李若愚看着三个小家伙,没有出现意外。
主要是,一开始华云飞与李小曼根本就不知道夏雨荷她们的身份,没有在意这些。
相信,鳄祖的神识一定是后悔不已,相比较李小曼,它肯定是对一尊古帝子的身边人更加感兴趣。
当然,它最感兴趣的肯定是叶尘,但是它没有狗胆夺舍叶尘,害怕这位身上有古之大帝留下的手段,直接将它给抹杀了。
鳄祖遇到释迦摩尼这尊准帝,被镇压数千年,对于古之大帝,它更是畏惧不已。
况且,叶尘身上有帝兵,它更加不敢找死了。
可惜的是,叶尘专门盯着它,怎么可能让它有靠近的几乎,整个拙峰都被叶尘用帝兵镇压着,不给鳄祖一点机会。
叶尘有专门的手段对付神识这种东西,比如大雷音呼吸法追魂式与摄魂式,到时候,定要让鳄祖好好品尝一下他的手段。
就等实力进一步蜕变了,这祖鳄并算特别强大,它使用秘法,想要借助李小曼身体孕育出全新的自我来,以李小曼精气神为养料,成全自身,这是一种古老且阴毒的妖法,受术之人,生不如死,看着自己成全别人,哪怕是实力一点点变强,也不过是为了孕养眉心的妖胎而已,终究会灰飞烟灭,一切都不属于自身,都会化作养料成全妖胎。
但是这秘法也有缺点,那就是化作妖胎之后,实力只会比孕育妖胎的人高一个大境界,这也是叶尘原剧情能够以圣主实力,击杀那鳄祖妖胎的原因。
叶尘还有一个推测,那就是当初过来的鳄祖分魂很可能不止一个。
回忆原剧情,最后的决战,鳄祖借助李小曼躯体,能够与圣主境界的叶凡拼杀,足以说明一件事,他这个儿媳妇的天赋也很好。
作为一个父亲,得了他儿子叶凡哪里返还的好处,也总得给他儿子做一些事情的,比如这个老叶家传宗接代的问题,必须给他安排的明明白白的。
估摸着,在李小曼这具身体,没有一定自保能力前,鳄祖是不会动用秘法,化作妖胎的,最起码都要李小曼成为道宫秘境修士,这样一来,其化作妖胎,就是四极秘境,也足以勉强自保了。
“检测到宿主的儿子叶凡获得半块无始帝玉,因果返还中,恭喜宿主获得封禁无始大帝一掌的完整帝玉一块。”
就在此时,系统的提示音再次响起。
叶尘心中古井无波,经过这么久的因果返还,他也算是见识过了系统的手段。
这样的帝玉,对他来说,非常重要,蕴含无始大帝一掌的帝玉,灭杀一尊大圣都是绰绰有余。
根据系统提示音,叶尘大概知道了剧情到了哪里了,也就说,很快就要进入紫山了吗?
突然发现,他儿子叶凡那福缘真的非常可怕,如果说源天术是组字秘残篇开创出来的,那么他马上就要接触第三种,与第四种九秘之一了。
组字秘与斗字秘。
接下来的日子,叶尘更稳了,在太玄门拙峰闭关修行,当作自己家一样。
他要好好盯着鳄祖,最近不缺修行资源,不急着出门。
如今,他已经完成了四极秘境第一极的修行,开始修行四极秘境第二极境。
提升了二十条应龙之力。
三个月后!
叶尘突破登阙境五重天,气冲斗牛,黑铁武魂也跟着蜕变,迈入堪比大成王者之威程度。
突破那一刻,从他身上百条应龙之力冲天而起,结合原本一百二十条应龙之力,就是二百二十条应龙之力。
但是在帝兵与系统的镇压下,太玄门其他峰竟然没有半点觉察。
唯有李若愚老人惊的瞠目结舌,他能够感觉到,随便一条应龙都能够将他重创,甚至击杀。
最近一段时间,让他惊讶的事情太多了。
原本,最让他惊讶的是那位帝子妃,这段时间,已经是道宫第三神藏了,这样的天赋,简直就是可怕到惊吓。
现在才发现,这位帝子才是太可怕的,随便一条应龙就能够将他震的粉碎,这是什么样的可怕战力。
当然,如果他知道,那三个小孩子,现在修行原始版的武道法,都已经是星极境了,他会怎么想。
↑返回顶部↑